河北省轨道运输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冀政[2007]44号),推动我省轨道运输职业教育走集团化的办学道路,形成轨道运输职业教育品牌,为轨道运输提供技更好更多的能型、高技能型、高素质劳动者,更好地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服务,特组建“河北省轨道运输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明确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河北省轨道运输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河北省轨道运输职业教育集团是在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监督下,以省内外相关职业院校为主体,联合相关行业、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及社团组织等单位参加,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成的联合性、非盈利性职业教育联合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集团宗旨: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为做大做强职业教育特色品牌和全省轨道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为促进高技能、高素质人才培养,加快院校发展服务;为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改革,促进校企合作和企业发展服务;为落实“科教兴冀”战略,实现科学发展服务。
第四条 集团原则:成员单位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自愿参加。成员单位原有的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人事关系不变。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广泛合作、共谋发展。
第五条 集团功能:以服务为宗旨,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以多元共赢为特色,加强校际之间,校企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各自的优势,形成教育服务企业,企业支持教育“双向参与、共赢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益,促进职业教育资源的集成和共享,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相关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满足轨道运输企业人才需求,打造河北省轨道运输职业教育特色和品牌,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教育服务。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本集团的职能范围是:
1.加强成员单位问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培养适应轨道运输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技能型人才。
2.促进集团内学校的专业建设,提高办学水平,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与办学机制创新。
3.发挥各成员单位优势,为成员院校学生实训及专业教师培养提供支持,为成员企业职工培训和技术创新做好服务。
4.开展成员单位之间职业教育人力资源、实训资源、应用技术研究资源的共享合作,建立“院校合作、校企合作、双向参与、共谋发展”的长效机制。
5.开展集团内、外部的专业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广泛开展轨道运输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学习和研究,探索轨道运输组织系统发展的新动向,确保轨道运输专业教学的适度超前性。
6.沟通成员单位人才供求信息,完善就业指导机制,满足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人需求,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7.利用集团内人才、信息、设备优势,开展轨道运输相关专业技术研发,促进产学研结合。
8.开展轨道运输业和职业教育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集团发起和创建阶段,拥护本章程的相关职业院校和轨道运输业相关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培训机构及社团组织等单位,承诺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与牵头单位签订“河北省轨道运输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协议书”,并报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备案后,即成为本集团成员单位。
第八条 除集团发起创建阶段外,凡新申请加入集团的单位,须向集团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签订“河北省轨道运输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协议书”,并报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后,方可成为本集团成员单位。
第九条 成员单位要求退出集团,应提前向集团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并报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十条 成员单位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责令其退出本集团。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章程》享有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章程》的修改、集团发展摁划、合作方针、目标任务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集团的工作有监督权。
3.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4.向理事大会提出议案,表达本单位的合理诉求,参与集团决策。
5.参与集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6.经理事长同意,以集团名义开展对集团外的合作。经集团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用集团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7.有申办年会的权利。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积极向集团提供相关工作和活动信息;
3.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维护集团利益;
4.自觉与集团内其他成员单位交流与协作;
5.企业成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义务接纳集团内院校学生实习、实训任务,并配备符合条件的实训指导教师;
6.企业成员有义务选派技术骨干参与集团内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7.院校成员有义务根据企业需求优先培养企业需要的相应规格的人才,并为企业提供职工培训等教育服务;
8.集团牵头单位有责任指导集团内相关成员单位的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工作,并协助培训师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集团实行会员理事(成员单位)大会制。理事大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理事大会由各理事单位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理事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集团在河北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2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牵头院校校长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由牵头单位推荐,副理事长根据多数理事推荐意见,由理事大会选举或表决产生。
第十五条 各理事单位可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推荐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理事代表本理事单位参加集团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十六条 秘书处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理事大会闭会期间,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理事大会确认通过。
集团秘书处设在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河北省石家庄市宁安路189号,邮编:050051,网址: http://stys.com.cn 。
第十七条 院校合作服务处、校企合作服务处、职业教育研究室是理事大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院校合作服务处主要负责集团成员特别是院校之间联合办学、师资力量和实训资源的协调;校企合作服务处主要负责集团成员之间特别是院校与企业之间资源共享与合作的协调,包括:人力资源、技术服务资源、实验实训资源与培训资源等;职业教育研究室主要负责集团及各成员单位的办学模式创新,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教学研究与教学成果的总结、交流、推广。
第十八条 集团领导成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大会召开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理事长可提议临时召开理事大会。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表理事大会行使权力。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重大问题时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大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3.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5.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2.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的有关议案。
3.制定并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讨论和确认理事长提名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名单。
5.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6.确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7.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全面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是:
1.召集、主持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2.向理事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3.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4.协调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相关事宜。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集团内的各项任务。受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可以主持集团工作。
第二十四条 集团可设立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2.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3.收集、发布集团工作情况信息。
4.负责集团的企划、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5.负责完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专项拨款、集团成员单位资助、社会捐赠以及集团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集团经费由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集团经费的收支情况,必须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集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管理集团财务,每年向常务理事会及理事大会报告财务收入、使用情况。
第六章 终止活动
第三十条 集团终止活动,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31日集团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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